中新经纬6月10日电 (袁媛)“无论形式如何包装大的配资公司,只要涉及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对赌条款,都应在事后被认定为无效。”在日前举行的“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研讨会”上,中国证券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杨东如是表示。
所谓“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融资协议时,对未来公司业绩或上市目标等事项作出约定,若未实现目标,一方需向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机制原本旨在平衡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然而,近年来,一些新型对赌条款开始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直接挂钩,不仅模糊了股权投资的风险边界,也引发了新的监管和法律挑战。
杨东认为,在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中,一些新型的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投资对赌协议的出现,对司法实践和证券监管带来挑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有相关规定。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明确规定,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大的配资公司,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一是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审慎论证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稳定、会计处理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赌协议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清理。但在实践中,仍有多种方式试图规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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